对行政调解不服可以复议

对于行政调解的结果,如存在不满或异议,确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。但申请时,需确保满足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要求,包括明确的申请人、适格的被申请人、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,并确保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。同时,确保争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机构职责范围之内。不及时行动可能导致复议权利的丧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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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满意时,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选择复议时,考虑其便捷性和效率,以及可能达到的预期效果。若对复议结果仍存异议,可再次选择诉讼途径。同时,要充分考虑诉讼所需的成本和时间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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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不满意行政调解的结果,正确的做法是申请行政复议。具体流程包括:首先,整理并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,如调解书、相关证据等;其次,明确适格的被申请人,通常是进行调解的行政机关;然后,确保在法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申请;最后,耐心等待复议机关的受理和复议决定的产生。在这个过程中,务必确保所有步骤都在法定的框架和期限内完成。
作者: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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